来源:赣州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30日
为切实解决我市机动车辆保险恶性竞争问题,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我市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规章,经赣州市13家财产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自律公约,现予公告:
第一条 各家财险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全国统一的交强险和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不以任何理由扩大保险条款责任范围或给予投保人其它利益。
第二条 严格按照营业用车、非营业用车和家庭自用车三类条款、费率进行承保,不以任何理由违规降费。
第三条 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心城区摩托车交强险必须使用机打单,县市摩托车交强险暂时可以使用手工单)都必须通过业务系统出单,坚决杜绝手工保单。严格执行见费出单制度,先缴保费,后出保单,保险公司和业务员不得为车主垫付保费。
第四条 严格执行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对于无赔款优待、车型系数、车队系数等各种优惠总和必须控制在30%以内。上年出险车辆,不给予费率优惠。新车严格按照各公司报备保监会的费率制度执行,各项优惠系数累计不得超过14.5%。
第五条 严禁以违规手段参与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车队的招标。不得在标书以外签订任何附加(补充)协议,给予降低费率、折扣、扩大保险责任或任何形式的优惠返还。不参与巧立名目拼凑车队的投标。
第六条 规范手续费或佣金支付标准和对象。手续费标准严格按交强险不超过4%,商业险个人代理不超过8%、机构代理不超过12%执行。严格禁止销售人员“贴费”、“返佣”。
第七条 严格按照摩托车条款承保摩托车交强险,并按统一标准支付手续费。
第八条 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所有车辆保险,必须先交车船税,后出保险单。
第九条 成立赣州市车险自律协调领导小组,下设赣州市车险自律稽查大队。定期巡查市场、受理违约举报投诉、对违约事实调查取证、提出违约处罚意见。
第十条 凡违反上述第1—7条的,一经查实,每张保单处罚5000元。违反第8条的,每张保单处罚1000元。所收罚金的50%奖励给举报人,并对举报者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赣州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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