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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被接管 投保人的保单利益是否有效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8日

    继数年前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保险之后,近日又有一家保险业黑马成为保监会接管的对象。消息一出,在市场上引起轩然大波,“接管”一事成为热议的话题。
 
  据了解,作为管理风险的保险机构,接管事件并不多见。因此,关于保险公司被接管其中的细节,市场上鲜为人知。究竟出现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会被接管?
 
  对此,北京商报记者经查阅获悉,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违反《保险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保监会将可以对公司实行接管。换而言之,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或出现严重危机时,保监会便出面接管。
 
  保监会接管保险公司并非个例。此前,新华人寿与中华联合保险也曾被保监会接管。此次成为保监会接管的第三个案例。2006年,保监会称,新华人寿原董事长关国亮八年间挪用公司资金130亿元,2007年,保监会首次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也成为了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到2009年11月,该公司将所持股份一次性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完成了新华人寿风险处置任务。
 
  所不同的是,中华联合保险曾经被接管是因为经营的大幅亏损。2007年,中华联合保险出现64亿元的巨额亏损。2009年,新疆兵团将所持有的61%中华联合保险的股权交由保监会托管。2011年12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介入,并通过多次增持,最终持有中华联合保险91.49%的股权。直至2016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才将所持60亿股股份卖出,中华联合保险引入新的股东。
 
  从此前的两个案例来看,保监会接管公司均采用保险保障基金,收购原有股权,在稳定保险公司经营状况后,再出售股权,为保险公司引入新的股东。同时也可看出,如果被接管保险公司为民营保险公司,接管后,民营性质是不变的,保险保障基金只是起到稳定经营、帮助渡过难关的作用。同样,除保险公司性质不变以外,《保险法》中规定,被接管的保险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因接管而变化。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正是由于中华联合保险出现经营风险,有了2009版《保险法》引入关于“接管”的相关规定。北京商报记者查看修订前后的《保险法》注意到,2003年修订的《保险法》115条,接管原因中并无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一项,仅有“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至2009年修订后,才将“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添加到《保险法》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保险法》下,保监会接管安邦集团与此前接管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保险并不完全相同,此次保监会直接派出了接管工作组,由保监会发展改革部主任何肖锋担任组长,并布置了详细的接管工作。
 
  据保监会披露,何肖锋曾在2007年任中华联合保险副总经理,后来进入保监会任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巡视员、副主任。何肖锋曾在2月1日发表的《保险业风险观察》一文就指出,“当前公司治理监管的重点工作要穿透股权,穿透投资。同时也要敢于移送,敢于破产,即对于经营严重资不抵债的,要敢于破产清算,让股东血本无归,唯有如此,才能形成投资的正常新陈代谢机制,让股东敬畏市场;对于搞虚假注资甚至用保费注资等严重违法行为,要敢于移送司法处理,唯有如此,才能让股东和职业经理人敬畏监管”。
 
  对于市场而言,最为关心的则是,当保险公司破产或被接管后,投保人的保单利益是否有效?依据《保险法》92条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保险公司。达不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管机构指定接受转让。也就是说,如果有保险公司破产,保单继续有效,只不过换了一家保险公司托管。
 
  北京商报记者 崔启斌 张弛/文 宋媛媛/制表
 
  保监会接管流程
 
  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危机,或违规行为严重危及偿付能力
 
  保监会组织人员成立接管工作组,进行接管
 
  接管工作组履行职责,保证保险公司正常运营,同时查清问题,控制风险,提出解决方案
 
  接管期限到达,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相关问题解决,接管工作组可退出接管;反之则延期,接管时间最长不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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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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