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南日报 作者:曾桥 任继众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7日
最近,许多读者致电咨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哪些政策扶持等。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
记者日前从有关部门了解到,《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由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政策扶持。
完善体系
《意见》提出,我市支持不断做大以市、县(市、区)财政出资引导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大力发展商业性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鼓励发展互助式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年总担保能力达到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规模,基本形成市、县(市、区)政府积极推动,各金融机构全面配合,企业和社会资金积极参与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我市鼓励和支持现有中小企业担保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增加资本金,扩大担保业务的覆盖范围;鼓励和扶持四大优势产业集群成立行业性担保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出资组建商业性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法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继续支持市信用担保投资公司采取现金出资、实物资产出资、国有企业入股等多种方式增加公司资本金,截至2010年,注册资本力争达到2亿元。市、县两级财政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要依托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做大担保规模。同时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联合担保(再担保)业务。
政策扶持
《意见》指出,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并视财力状况安排资金,为财政出资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充资本金或增加担保基金。市、县两级要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基金。从2009年起3年内,对为中小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但不含木材加工)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3%。比例补偿;对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按年度担保额的2%。比例补偿。每年8月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指上一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的补偿工作。
落实税收扶持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国家免征3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符合财产损失税前列支条件的代偿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资登记的,登记部门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并为担保机构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及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提供便利。同时,担保机构办理代偿、清偿、过户等手续的费用,登记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意见》指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依法登记注册、经担保机构主管部门按权限批准或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评估后同意承保的贷款项目应予以受理,并在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5倍至10倍范围内,通过双方协商,合理确定放大倍数。对担保机构支持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在资金供应、利率水平上予以倾斜。担保机构费用收取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实行浮动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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