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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出手规范大股东减持 细化两类大宗交易减持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22日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为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有关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监管要求和业务操作,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就相关事项和要求进行明确。
 
  根据《通知》,特定股份和特定股份以外股份进行大宗交易应当通过不同通道申报。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特定股份的,应当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的“大宗特定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减持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应当通过上交所大宗交易系统的普通申报接口(以下简称大宗交易普通通道)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对于特定股份以外股份的大宗交易减持认定,《通知》明确,大股东同时持有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股份和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的股份(以下简称受控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的,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内,视为优先减持受控股份;在规定的减持比例范围外,视为优先减持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股份。
 
  《通知》同时就特定股份以外股份大宗交易中相关方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出让方,《通知》明确,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减持股份,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和大宗交易受让方明确告知拟卖出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卖出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数量限制等规定。
 
  对于受让方,《通知》明确,投资者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减持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受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拟受让的股份中包含受控股份的,应当承诺遵守《减持细则》关于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
 
  《通知》同时明确,出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出让方履行拟卖出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核实拟卖出股份是否包含受控股份、是否符合《减持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妥善留存出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出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涉嫌违反《减持细则》相关规定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受让方委托的会员应当督促受让方履行拟受让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如涉及受控股份的,还应当要求受让方书面承诺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并妥善留存受让方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材料和书面承诺。受让方未履行告知义务或拒绝出具承诺的,会员不得接受其委托向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
 
  此外,《通知》明确,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特定股份的,按照《减持细则》及上交所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租用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的相关机构通过大宗交易普通通道进行交易的,应当参照通知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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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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