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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将提高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2月06日

    广东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近日印发《关于工伤保险省本级统筹浮动费率管理的办法》,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费率最多下浮50%,预计为企业减负近1.2亿元,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也将得到提高。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1月1日起,省本级参保单位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每年浮动一次,首次浮动周期为2018年1月至12月底(12个月)。与新费率政策实施前相比,一年预计减少缴费1.18亿元,惠及5000户参保企业和63万名参保职工。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并不受影响,而且每年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新政策旨在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促进工伤预防工作,降低工伤保险平均费率。
 
    新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指标是以用人单位规定时期内“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扣除不予考核范围的费用)”除以该用人单位“(按行业基准费率)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计算得出的比值。
 
    根据国家规定,新政策将“工伤保险支缴率”作为主要浮动指标,按照支缴率指标值划分为五个区间,分别对应于下浮两档(-50%)、下浮一档(-20%)、基准费率、上浮一档(+20%)、上浮两档(+50%),促使用人单位加强工伤预防。此外,新政策还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费率浮动的优待因素,即“给予达标企业一个浮动周期的费率优待,达标一级的可下浮两档,达标二级的可下浮一档”,鼓励引导企业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企业本质安全。(记者/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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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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