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月17日,保监会公布辽宁保监局下发的辽保监罚〔2018〕2号行政处罚书。经查,辽宁仁合保险代理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设立事项、临时负责人超期任职、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被保监局罚款33万元,时任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被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中国保监会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保监罚〔2018〕2号
当事人: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营业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滨河花园5-67号
负责人:李辉
当事人:李辉
身份证号:
职务:时任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址: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龙江南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财务数据不真实
2016年2月,该公司编造虚假佣金发放表,以现金方式提取37.65万元由公司统一调配使用。
时任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辉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二、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设立事项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经营期间,该公司设立营口第二分公司、朝阳第一分公司、抚顺第一分公司、锦州财保缘分公司等4家分支机构,未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监管机关。
时任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三、临时负责人超期任职
2017年1月至6月经营期间,该公司设立沈阳立春分公司、苏家屯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相关分支机构临时负责人实际任职时间超过3个月。
时任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四、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
2016年经营期间,该公司以相关保险机构提供的结算表、自行制作的佣金发放表作为业务台账,档案中缺少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
时任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工商记录、情况说明、业务档案、相关人员调查笔录及公司章程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李辉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二、上述未按规定报告分支机构设立事项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条,对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对李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三、上述临时负责人超期任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对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对李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四、上述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八十二条,对辽宁仁合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罚款1万元,对李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辽宁保监局
2018年 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