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字担保 商人被判承担1300万责任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08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周蔚)河南新县商人胡某在朋友徐某的1300万元借条上签字做
担保,事后债主曹某起诉要求胡某承担担保责任。
胡某称这时他才知道,所谓的1300万元,包括徐某签这张借条之前借的940万元,胡某认为曹某和徐某恶意串通故意欺诈,不肯担责。
河南新县法院虽然一审判决胡某仅对在借条上签字之后转账的260万余元承担担保责任,但河南信阳市中级法院改判胡某应对1300万元本金承担责任。目前,胡某准备到信阳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
2015年11月27日,徐某给曹某写了一张借据,借款130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胡某在借条上签字担保。
曹某将胡某、徐某诉至河南省新县法院,要求徐某还款,要求胡某承担1300万元借款的担保责任。
新县法院一审时查明,曹某与徐某之间的1300万元借款由三部分构成:徐某前期借的940万元,徐某写借条时收下的现金99.59万元,和胡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后曹某在2015年11月29日给徐某转账的260.41万元。
曹某称,2015年3月至10月他一共借给徐某940万元,同年11月27日徐某再次向他借钱时,双方将前期借款与后期借款算在一起,由徐某出具了1300万元的总借条,由胡某做担保。
胡某称,徐某和曹某隐瞒了上述事实,构成欺诈,因此担保无效,自己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胡某对其签字之后所形成的、且不超过借条上确定金额范围内的债务均应承担担保责任。
由于胡某对徐某前期所欠的940万元不知情,而99.59万元的现金无法查明是在胡某签字之前还是签字之后交付,因此胡某对这两部分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2016年12月5日,新县法院一审判决徐某应支付曹某1300万元及利息,胡某对债务中的260.41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二审法院改判。二审法院认为,徐某向曹某借款,是对前期借款出具借条的确认,因此原审法院适用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释是错误的,改判胡某应对13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责任。
胡某对二审判决不服,认为自己只应该对借条签字之后的债务承担责任,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7年12月15日,信阳中院再审判决维持原判。胡某对记者表示,拿到判决书后,他已经准备到信阳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