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借车给朋友出了事故,保险赔不赔?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1日

    时下,有车一族越来越多,有驾照却还没买车的人群也不断增多。所以,家里有车的朋友可能都会遇到这样的烦恼,亲戚朋友来借车。不借吧,碍于面子怕伤了和气;借给对方,却又担心爱车发生“意外”。因此,在有车族中也有一种说法:“车与老婆,恕不外借。”
 
    朋友想借车用用,到底该不该借?成了一些车主的心病。实际上,借车给别人还真得留个心眼儿。因为万一真的有事故刮擦,甚至伤及人命,车主很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有些情况下,车主即使买了足够的保险,也不一定能获得理赔。
 
 
    到底该不该借车给朋友?
 
    针对该不该借车给亲友这个问题,记者走访了省会多位车主。省会90后车主张先生的说法比较具有代表性:“生活中我们难免遇到没车的朋友有事借个车,一般来说其实没什么大不了的,碍于情面,大部分时候我都会同意借,朋友也很自觉地会把油箱加满,车洗干净后还给你,算是个借车的潜规则吧。”而某网站做过的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将近3000名车主里,有超过80%的人有曾经把车外借的经历,但是其中超过90%的车主表示,自己并不想借。
 
    其实,近年来借车出事的新闻时有发生。记者注意到,在七年以前,只要你把车子借给了别人,车借出后,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除了驾驶员依法承担责任外,车主都要面临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但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就有明确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你将车辆借给他人,只有在你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这个赔偿的多少是按照你的过错程度来判定的。”省会的谭律师表示,“最佳的办法是,如果一定要借,在借出之前,两边签一张借车协议,不必考虑对方高不高兴,由于车是你的,假如对方因借你的车出了事端,也不需要你承担赔偿责任。”
 
    何谓“车主无过错”?
 
    既然《侵权责任法》有明文规定,“车主若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到底怎样才算“车主无过错”呢?谭律师解释称,对于这里的无过错判定,需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向你借车的人有驾驶证且未吊销或过期;其次,其驾驶证类型符合你的车型;第三,你的车在借出去之前没有故障,不影响正常行驶;第四,借车人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关于第四点需要说明的是,‘当你借车后对方才饮酒’与‘在你借车时对方就存在饮酒行为’,这两者是不一样的,前者无责,后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该律师表示。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是车主未购买交强险,进而使第三人无保险保障,也属于车主存在过错,此时车主、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即便有交强险,如果是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扣满12分、过期等,致使第三者受伤且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会先行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但事后保险公司会向肇事者追偿。”国寿财险车险顾问称。
 
    出事故后保险赔不赔?
 
    借车给别人使用,除了担心负上连带责任之外,还有一个问题最让车主担心:出事故后保险赔不赔?对此,省保协专家表示,与上述法律责任一样,如果车主在明知对方无驾照、过期、吊销,或者驾照类型不符合,酒驾醉驾的情况下把车借给对方;还有对于车辆二次出借的情况,出了事故保险也是可以拒赔的,这个在保险的免责条款当中同样有明确的规定。
 
    但事实上,由于保险合同的不确定性,以及实际情况多样,借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很多,因此对簿公堂的不在少数。“通常这类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法院有些酌情会判保险公司照常赔偿。”谭律师介绍,“首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机动车为保险对象,以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依法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商业保险。总结来说,就是我国车险体现的是‘随车主义’,而非‘随人主义’。其次,按照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被保险人。同时,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将被保险人定义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因此,完全可以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解释为投保人及其合法的实际驾驶人。”
 
    (燕赵都市报 记者 罗天嘉)

分享: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