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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戈尔IPO申报前豪气分红却募资偿贷 官司败诉却不说

来源:国际金融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9日

    IPO日报发现,有这么一家企业,首次IPO申报稿欲募资3.35亿元,其中偿还银行贷款7000万元,并表示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债务规模较高。但令人疑惑的是,这家企业IPO申报前三年分红却高达2.73亿元。这属于有钱分红,没钱还债?
 
  这家企业叫伊戈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戈尔”)。
 
  11月10日,伊戈尔将上会,欲在深交所上市,拟募集资金在前份申报稿的3.35亿元基础上,增加了8000万元,偿还银行贷款7000万元,更改为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1.5亿元。
 
  除此之外,伊戈尔似乎还存在未披露的行政处罚和诉讼。
 
  对于IPO日报提出的上述疑问,截至记者发稿,伊戈尔未回复记者的采访邮件。那么,伊戈尔能否在发审委面前解释清楚上述疑惑?
 
  “大分红”与募资偿贷
 
 
  申报稿显示,伊戈尔专注于消费及工业领域用电源及电源组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伊戈尔服务于飞利浦、宜家、日立、明电舍、安捷伦、家得宝、Kichler等全球一流客户。
 
  IPO日报发现,拥有众多全球一流客户的伊戈尔,在首次报送申报稿前,进行了豪气的“大分红”。
 
  申报稿显示,伊戈尔在2013年至 2015年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计划共计分配利润约2.73亿元,约为募集资金总量的81%。
 
 
  ▲财务数据对比表   数据来源:申报稿数据整理
 
  伊戈尔2013年至2015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共计1.94亿元(为分配利润的71.15%),扣非后归母净利润共计1.15亿元(为分配利润的42.13%)。
 
  伊戈尔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为1.88亿元,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不变的情况下,2014年末未分配利润仅剩1484.91万元。
 
  此外,伊戈尔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2016年5月26日审议批准。伊戈尔首次申报稿于2016年7月29日报送,仅在批准2015年利润分配后2个月,欲募集资金3.35亿元,其中偿还银行贷款7000万元。
 
 
  ▲募集资金运用摘要   数据来源: 2016年7月29日报送的申报稿
 
  “公司主要通过债务筹资满足业务发展需求,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债务规模较高。” 对于偿还银行贷款,伊戈尔表示,“本项目实施后,公司面临的资金压力将有所缓解,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满足,并有效降低了公司财务风险。”
 
  对此,财经评论人士朱邦凌对记者表示,“这种突击分红的做法是大股东利益最大化,却不符合商业伦理,是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无形伤害,也与IPO给力实体经济的精神背道而驰。”
 
  不过,长江商学院薛云奎教授则对IPO日报表示,“这应当不涉及道德问题。上市前的利润权属发行前股东,本就应当分配,上市募集资金用来还贷也很正常。至于这种做法是否改善或恶化公司理财,另当别论。”
 
  未按规定被行政处罚
 
  伊戈尔前后两份申报稿,均无行政处罚的记录,且公司表示,在环境保护、质量技术、劳动社保等方面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但IPO日报却发现,伊戈尔在报告期内受到过行政处罚。
 
 
  ▲未受行政处罚摘要   数据来源:申报稿
 
  天眼查显示,2015年,佛山市南海区交通运输局,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对伊戈尔进行了行政处罚。伊戈尔受处罚的结果为罚款一千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粤佛南交罚【2015】03000》号。
 
  涉及产品质量的诉讼败诉?
 
  另外,伊戈尔两份申报稿中均未披露一件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诉讼案件,此案件于2015年11月19日二审判决。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伊戈尔曾与青海天益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益公司”),发生法律纠纷。天益公司认为伊戈尔提供的无功补偿成套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试运行期间多次发生事故,至今未能通过验收。
 
  ▲(2015)德民三终字第165号判决书摘要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这场因产品质量引起的诉讼,伊戈尔似乎被判败诉。
 
  (2015)德民三终字第165号判决书显示,法院判决:一、伊戈尔与天益公司合同取消。二、伊戈尔退已收合同款79.2万元。三、天益公司的5万元的鉴定费,由伊戈尔承担。四、伊戈尔8万元的鉴定费,自行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反诉费、财产保全费合计3.95万元,也由伊戈尔全部承担。
 
  上述判决,伊戈尔承担了双方的鉴定费和案件的受理费、反诉费、财产保全费。同时,在判决书中,一审法院认为,“如天益公司或伊戈尔的实体请求成立,其因申请鉴定而支出的鉴定费,自然也应当由败诉方负担。故,在本案中,法院对天益公司、伊戈尔各自垫付的鉴定费,依职权决定由伊戈尔全部负担。”
 
  按一审法院的认定,伊戈尔应为败诉方。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伊戈尔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判决书显示,在二审中,天益公司未对伊戈尔的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直接损失举证。但天益公司表示,保留再次诉讼的权利并保留追诉权,并已向法院申请撤回该项诉讼请求(在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时生效)。
 
  对于此次案件以及伊戈尔是否会面临进一步的赔偿诉讼,伊戈尔都未在招股书中披露。
 
  (国际金融报记者 邹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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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金融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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