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拒执跑路,同学担保被拘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3日
“早知道我就不跟给她
担保了,又不是我借的钱,你说我这冤不冤,同学情分没落下,还得给我关拘留所”。2017年10月31日,在去拘留所的路上,被执行人冯某懊恼的说着。
2015年10月24日,经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文某偿还还原告王某借款及利息共计20万元,冯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判决书生效后,文某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起先,经过执行调解,文某与王某达成协议,文某答应偿还王某欠款,在偿还部分欠款后,文某突然人间蒸发,将所用手机号变更,在其住处多次查访,均未得到其消息。
2017年初,案件交接至执行法官魏志明手中,经过魏法官细致的分析,并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告文某名下有一处房产,2017年4月16日,对被告文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拍卖公告。然而由于被告名下房产属于按揭购买,所拍得案款17万并不足以偿还原告。
根据裁判文书所规定,冯某负有连带责任,与被告文某同样具有偿还义务。2017年10月31日,魏法官将冯某以及王某约至滑县法院执行局,在告知冯某同样负有偿还义务后,冯某辩解说:“我跟她是同学,谁知道她会骗我,我也是受害者。再说钱也不是我借的,我也没有花一分钱,凭啥让我还,我就是随便的担保一下,跟我还有关系?”
在魏法官多次劝解下,冯某仍拒不履行偿还义务,2017年10月31日下午5:00,对被告冯某进行拘留,在进入拘留所两个小时后,迫于法律压力,冯某家人将所欠案款3万于元送至法院,案件得以完结。
“我要是早点了解到担保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就不会替她担保了,我是真的冤啊”冯某如是说到。
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当你为他人提供担保时请谨慎,一定要了解清楚保证责任。(睢位红 张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