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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男子欠九万元两年 他和担保人都被告了

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01日

    一般来说,欠债、借钱都会找个担保人。可一旦债务人违约,担保人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颍上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案,男子拖欠债务2年多,他和担保人一起被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欠债人还款,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2年,王某承包颍上县鲁口镇某村村民的建房工程,他找到张某,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对方。   
 
    工程自2012年冬季开始施工,于2014年春季完工。完工后,张某数次找到王某索要工程款,但他均以没有钱为由一再拖延。  
 
    2015年,张某再次找王某结算工程款,王某称资金不足,仅能支付一部分工程款,仍欠他9万元。  
 
    当日,王某邀请村中德高望重的刘某作为担保人,为张某写下一张欠条。欠条约定,2015年年底前归还所有欠款9万元。落款中,有王某和担保人刘某的签名。  
 
    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张某再次找到王某索要欠款,最终无功而返。后来,张某再要钱,王某以工程有瑕疵为由,拒绝支付。 
 
    这笔钱一拖就是2年多。今年,张某将王某和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支付9万元。   
 
    近日,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王某出具的欠条是双方对欠款达成的协议,依法有效。   
 
    被告刘某在欠条上签字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方式,对被告王某所欠原告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某提出原告张某修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拒付所欠工程款,但他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支付张某9万元;刘某对这笔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说法:《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宁国栋律师介绍,本案中,刘某作为保证人在田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应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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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凤凰网安徽综合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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