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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企业和职工联手骗失业保险 被罚39万 5人追刑责

来源:中国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23日

 
 
 
    记者从宁波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宁波有家电器公司联手部分员工在就业的同时申领失业保险金,骗取失业保险待遇金额达13万元,被处以近40万元的行政处罚,职工个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件事要从2015年9月说起,当时公司在企业经营地址搬迁过程中,为公司5名员工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然后又重新签订了聘用协议书,而且公司经办人员在知晓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规定的情况下,还为上述正常上班的职工出具了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导致经办机构无法准确判断失业人员真实情况。
 
    随后,这5名员工前往经办机构办理了失业登记并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2015年10月-2017年1月期间,5人在该公司正常上班领取工资的情况下,合计骗领了失业保险待遇131034.6元。
 
    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认定:该公司和王某某等5名员工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上述5名员工涉嫌诈骗案被公安机关侦办。
 
    8月,人力社保部门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额3倍合计393103.80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为在职员工出具了失业证明材料,这一伪造证明材料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由于骗取金额较大,最终这5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公司也被处以罚款。”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们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失业保险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骗取失业保险基金,不仅仅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更有可能触犯刑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对于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胡琳芸周琼通讯员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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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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