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1日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通讯员 何逸 王爱芳
三年前,年逾七旬的李某为女儿女婿借款作了担保,在小夫妻俩不能偿还借款被诉后,他却不想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瞒报财产并转移资金企图逃避法院执行,直至被公安机关发现,在本该乐享天伦的年纪成了“拒执犯”。
2013年3月,宜兴某燃气公司老板李某芳以夫妻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宜兴支行借款170万元,由宜兴某食品公司担保,因到期未还,食品公司代为偿还了160万元。后双方约定,代偿款由李某芳夫妻于7月30日前还清。
李某芳的父亲李某是无锡某物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和该物资公司、宜兴某燃气公司共同出面为女儿女婿作担保。此后,李某芳夫妻仍未能按承诺还款,担保人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宜兴支行便诉至法院。后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李某芳夫妻支付宜兴某食品公司代偿款16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李某、宜兴某燃气公司、无锡某物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案件执行阶段,李某并未如实申报债权,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汽车进行查封后,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2014年1月,李某对江西某照明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被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变卖后分得96.2万余元。
后为逃避法院执行,李某迅速将该款转移至朋友的银行账户,用于归还其个人债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16年1月,宜兴市人民法院从李某账户扣划15万元,由宜兴市某食品公司领取。同年11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李某向宜兴市某食品公司支付了其为女儿女婿担保的欠款1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予惩处。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付清了欠款本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李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法院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仍不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瞒报并偷偷转移了财产,这种行为已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了刑事犯罪。
当下,逃避执行的行为屡见不鲜,当事人会认为反正是民事纠纷,殊不知,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制网宜兴(江苏)8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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