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甘肃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9日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记者王麒丞)因贪图给丁某借款作担保的好处费15000元,罗某和其子王某以自家房产作了抵押担保,但让父子俩没想到的是,丁某拿到借款后溜之大吉,让罗某和王某惹上了官司。8月8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这起担保借款引发纠纷案的判决结果,判决丁某归还本息,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丁某系甘肃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因生产周转困难,欲向李某借款6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丁某与李某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2月5日。同时丁某找到罗某,请求罗某为其提供抵押担保,并承诺给罗某每月5000元作为回报,担保期为三个月。罗某为了赚取15000元,以自家的房屋为丁某提供了担保。因该房屋登记在罗某儿子王某名下,王某遂与李某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王某还与李某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借款期限届满后,丁某下落不明,其公司也早已被列入不良企业名录,李某遂将借款人丁某及担保人王某一起诉至法院。经办案人员多次调解,原、被告始终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法院后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甘肃某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48800元,并按借款本金年利率24%承担自2016年9月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被告王某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但对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另外,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罗某和王某只看到了债务人许诺的每月5000元的高额回报,可他们不知道的是,丁某及其公司是多起民事纠纷案件的被告,如果丁某及其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王某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无法偿还就要以抵押担保的房屋偿还债务。如果王某拒不偿还,还会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影响其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所以,为他人作保时一定要谨慎,切不可贪小便宜而吃大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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