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8日
案情简介:近期,溧水地税局对辖区一家工业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6年在管理费用的科目中列支了意外伤害保险7550元。经核查,这笔费用是企业为单位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但企业并未对这笔费用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对此,企业会计解释,他认为这些费用皆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管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经过税务人员核查,该企业职工并非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人员。因此,列支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不得税前扣除,需进行纳税调增。
另外,值得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宋青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