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渡载车遇险 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01日
2016年3月12日11时15分许,在海门市一汽渡码头发生一起轮渡靠岸后,渡船上一水泥槽罐车下船过程中坠江事故。汽渡公司在赔偿车辆损失后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一纸诉状起诉至海门法院。
轮渡载车下船遇险,保险公司拒赔
2015年9月21日,某运输公司就其名下的渡船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并附加了货物承运人责任险。2016年3月12日11时15分许,案外人袁某驾驶一重型槽罐车在汽渡码头乘渡该渡船在码头下船时,发生事故,造成槽罐车损坏。某运输公司向派出所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可看出事故发生过程为“槽罐车行驶至跳板时,因重力较大,跳板小跳上翘并打到槽罐车底部,同时槽罐车的动力导致船体后移,跳板后撤,槽罐车卡在码头与跳板边缘,后半部分没入水中受损。”受损船舶经评估并送修支付车辆修理费76400元。某运输公司向车辆所有人赔偿了车辆修理费76400元及延误费、误工费47600元后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其已将附加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提供给原告,该条款第(四)条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为“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船舶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造成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倾覆、沉没,致使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而案涉事故不属于约定的责任范围为由,于6月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某运输公司不予赔偿。
保险责任范围明确,法院判决支持保险公司
海门法院审理认为,某运输公司投保的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系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全损险和一切险的附加险。该附加险在主险规定的基础上,将保险事故原因的范围作了列明式规定,即仅限定在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碰撞、触礁、搁浅,以及因上述意外事故造成船舶倾覆和沉没七种情形,未在该条款中列明的风险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案涉槽罐车下渡船过程中,渡船跳板小跳打到其底部不属于附加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中 “船舶发生碰撞”的情形。理由如下:(一)、涉及运输工具的保险合同中对“碰撞”的含义通常解释为运输工具及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运输工具以外的固态物体的意外直接撞击,并不包含运输工具与其运输货物之间的撞击。(二)、附加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作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的附加险,系主险的补充,而主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第二条明确规定“碰撞、触碰责任是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即碰撞系指船舶碰撞其他船舶,不含船舶与自身所载货物之间的碰撞。故某运输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案涉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法官说法】
保险系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故无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其均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障的保险事故责任范围,投保人在选择投保时,必须根据自己的需要审慎的选择保险的类型,否则在发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即使投保也无法获得赔偿。(姜妮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