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同舟计划"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7日
齐鲁晚报讯 7月5日记者从威海市人社部门获悉,自7月1日起威海市深入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同舟计划”,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以保证建筑工地所有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全覆盖。未按项目办理工伤保险者,项目将无法顺利开工。
■未办理工伤保险手续项目无法开工
根据“同舟计划”,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依法分包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对相对固定的职工,仍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以往大多以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为主体缴纳工伤保险。更改为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将最大限度地保障工地上所有职工工伤保险全覆盖。”威海市社保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表示。
据了解,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报监手续。这就意味着,若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项目将无法开工。
■实行动态实名制并进行公示
具体操作时,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按有关规定出具参保缴费证明。
威海市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实行动态实名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的所有职工,必须在使用或者离职当日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办理增减员手续,增减员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月工资标准、进入工地时间、离开工地时间、家庭住址等内容。
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须在工地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告知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的保障权益及投诉、举报渠道。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增员手续时,应同时填写《_项目用工情况公示表》,经职工本人签名确认后,同样应在建设项目的出入口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工伤保险费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
目前,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项目工程总造价的2‰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2‰。今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对于在建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已按用人单位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继续按原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直至工程结束;未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剩余的工程总造价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2‰。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定。
■以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计发工伤待遇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规定,职工享受有关工伤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为基数进行计发。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参保且已经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保期内发生工伤的人员可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若建筑施工企业没有为施工人员办理参保,施工人员发生工伤的,或者以建设项目参保,但施工人员在保险生效时间开始之前或保险终止时间之后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