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南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5日
帮人牵线,促成借款,自己在借条上签了字,没想到成了被告,被要求承担20万元本息共同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近日,惠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4年7月,经小王介绍,小李向小孙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当年8月8日还清,每月利息2.5%。
2014年8月至10月,小李还了1.3万元,就再没给过钱。小孙告上法院,催讨本息,要求小王承担共同还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经法院传唤,小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对于借条的下方有“担保人:小王”字样,小王表示,自己并非担保人,而是见证人。小李已还的1.3万元,应予以扣除。庭审中,小孙表示,这借条是在自己的办公室内写的。除了小王的落款签字外,其余内容都是小李所写,事后无任何添加。小王承认在借条上写了自己名字,但没写“担保人”三个字,而且这也不是小李所写。其余的内容则是小李所写。“担保人”三个字晚于借条的书写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借贷双方对小王是否是这笔债务的担保人存在争议。经鉴定,借条上“担保人”字样并非小李所写,且是后来添加的,因此认定小王为担保人无事实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小李已支付的款项应优先抵充利息。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而小孙自愿调整为年利率24%,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按年息24%计算,利息远远高于1.3万元,因此小李偿还的钱属于利息。法院判决,小李应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驳回小孙的其他诉请。
法官提醒,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高发,借贷时一般都要书写借条作为凭证。在借条上签字的人一般有三种身份:借款人、保证人或见证人。若签字人在签字时未注明其在借款中的身份,往往会被错误解读。法官提醒,作为见证人一定要在自己的签名前面加上“见证人”三个字,表明自己见证人的身份,否则一不留神就会被当作共同借款人或者借款保证人而与出借人对质法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皓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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