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行政案件打破诉讼“主客场”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3日
记者6月22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我市辖区内行政案件将于7月1日起实行相对集中管辖。
据了解,我市辖区内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是章贡区、于都县、龙南县人民法院。章贡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南康区、赣县区、上犹县、崇义县、大余县、于都县、龙南县、赣州
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于都县人民法院管辖原章贡区、瑞金市、宁都县、石城县、兴国县、会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龙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全南县、定南县、信丰县、安远县、寻乌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规定,自7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非集中管辖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按照确定的集中管辖范围,由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管辖,但原告选择当地法院管辖的案件仍应由当地法院办理。
在立案方式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可以直接向相应的集中管辖法院递交诉状,也可向当地法院递交诉状;当地法院接收诉状后,应当对起诉人的身份进行初步核实,并告知起诉人有选择向集中管辖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人经释明后要求当地管辖的,当地法院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当事人到法院当面递交起诉状的,集中管辖法院或当地法院收到起诉状的时间为起诉时间。
在审理方式上,集中管辖法院可采取巡回审判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赴各县(市、区)审理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审理案件时,可委托当地法院调查取证、宣判、送达和参与协调。
在上诉方式上,当事人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的,可通过集中管辖法院或当地法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到法院当面提交上诉状的,集中管辖法院或当地法院收到上诉状的时间为上诉时间。同时规定,7月1日以前,各基层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件,仍由各基层法院审理;非诉行政申请执行案件的办理,按原规定执行,不进行集中管辖。
据介绍,实行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将改变行政诉讼“本地案件本地审”的管辖格局,实现司法审判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的相对分离,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防止和排除影响公正司法的非法干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行政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解决影响行政审判质效的深层次问题,从而不断提升行政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助推法治赣州、平安赣州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