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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徐忠:应对金融创新双刃剑 金融监管也需创新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2日

    应对金融创新“双刃剑” 金融监管也需创新
 
  ⊙记者 李丹丹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两者的关系是业界讨论的永恒话题。近年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态不断丰富、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给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带来了挑战。
 
  21日召开的“2017陆家嘴论坛”上,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指出,对不同形式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应差异化应对,如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所谓金融创新,应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进行取缔;对确有创新价值的,应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施加统一的监管规则;对暂难以准确定位的金融创新,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沙箱监管的尝试,监管者要有预判、有预案。
 
  差异化监管应对不同形式创新
 
  徐忠指出,监管要有效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最近一次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表明,如果金融创新缺乏完善的制度环境,则容易脱离实体经济,走上盲目扩张、盲目发展的道路。
 
  “过去国内金融更多地关注促进发展,去年以来,整个监管思路发生变化,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基础的、防范风险的体系,真正回归监管本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中国区管理合伙人方健在论坛间隙接受上证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他指出,我国的制度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夯实,只有在整个监管风险控制体系健全的基础上,才能谈创新。
 
  “为了创新而创新,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概念化、泡沫化’金融创新,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是昙花一现。浮华褪去之后,不仅不能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反而给金融业和实体经济带来巨大的灾难。”徐忠直言。
 
  他指出,作为支持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金融监管应该对五种不同形式的金融创新采取差异化的应对。
 
  一是首先要区分审慎监管与非审慎监管,对原本应是非审慎监管的业务和机构,从事了应审慎监管的银行业务,对这种属于违反监管规定的所谓金融创新,应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进行取缔,比如近年来部分P2P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发展的资金池业务。
 
  二是对明显属于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也应主动打击,比如部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名为发展直接融资,实际是走样的信贷替代产品,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
 
  三是对确有创新价值,且功能属性与现有金融业务和产品相同的金融创新,应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施加统一的监管规则,比如目前的资管产品。
 
  四是对暂难以准确定位的金融创新,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沙箱监管的尝试,监管者应提高风险警觉性,不能只在出现问题后才采取行动,要有预判、有预案。
 
  五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区域属性日益弱化,应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关系,确保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高效协调运转,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上海保险交易所董事长曾于瑾认为,随着市场日益复杂,监管自身也需要创新,随着时代而进步。现阶段需要提高监管者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监管技术,提高监管有效性。
 
  “不要事情没有搞清楚就一刀下去了,要学会甄别创新,不是所有的创新都会带来风险,有些创新是有利于降低风险的。”曾于瑾表示。
 
  在方健看来,金融监管还需在三方面加强:一是建立顶层制度体系,要有明确的监管思路和长期指导方向;二是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违规者受到应有惩罚;三是集中相对分离的监管机构,形成完整的体系,协调一行三会对金融所有风险点进行全覆盖式监管。
 
  科技发展为金融监管带来更多挑战
 
  近年来,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技术层出不穷。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指出,金融科技对于资管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广,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信用违约的成本,降低了行业的壁垒,改变了资源配置效率,重构资管生态链。
 
  但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邓智毅表示,从机构层面上来看,金融科技发展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增加信息科技的操作风险,并有可能提高整体风险水平,且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系统层面,金融科技增加了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有可能导致风险在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乃至整个体系之间进行传导。同时,金融科技很可能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
 
  这种情况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邓智毅表示,这对监管的专业能力形成挑战,同时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的难度,也使得监管体系和秩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监事会主席王和称,科技为金融创新、保险创新提供了无限的想象力,但是就像所有技术一样,都是“双刃剑”,“所以我们认为,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把风险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
 
  “在技术和金融高度融合的背景下,要从两方面着手,做好监管和创新的平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表示,其一,监管要适应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普惠的特点。通过近一段时间以来的专项整治,市场整体趋于理性,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在不断下降,但是市场需求的热度并没有降低,参与人数和交易量持续上升,因此监管要从这个角度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二,监管平衡度在于风险可控。监管科技要与金融科技的发展同步起来,未来要让监管做到有数据、有标准、有规则、有手段、有路径。(记者金嘉捷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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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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