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赣金网     今天是:2025年07月07日 星期一
站点—头部-广告位
当前位置:首页 >> >> >> 正文内容

男子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拒赔被法院驳回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20日

    新华报业网6月20日讯 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偿,这样的辩解是否成立?日前,句容法院在审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中,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过,法官也提醒,逃逸行为不可取,在上述案件中,若造成较大损失,涉事保险公司对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数额可不予负担。
 
  去年11月26日深夜,沈某驾驶车辆在句容双利路由西向东行驶,与沿华阳北路由北向南未按信号灯规定通行骑电动三轮车的冯某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冯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离去。
 
  后经句容市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此后,冯某将沈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句容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15000余元。
 
  庭上,沈某对事实并没有作任何辩解,只是要求所有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担。保险公司则辩称,沈某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由于沈某驾车逃逸,此行为是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具有同等严重性质的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部分和商业三责险部分不承担任何责任。
 
  句容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对于保险公司的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故对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经过审核,确定冯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财产损失、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由于此数额在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内,应全部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
 
  (王子旗 陈路)

分享:

来源:中国江苏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主办:赣金共赢(赣州)传媒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金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2025067349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1187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