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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房不同价”的警示:要防官商利益输送

来源:东方网    作者:马涤明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4日

  “定向销售的低价房,到底被谁买去了?”这是社会对楼市议论比较多的一个话题。记者调查发现,定向销售价普遍大幅低于市场价,每平方米差价少则数千多则上万,一套房差价十几万到超百万,定向销售对象中有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6月13日《半月谈》)

  与公众质疑不同的是,房地产监管部门认为定向销售合理合法:一是定向销售楼盘都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许可的;二是定向销售多是团购,团购价低于散客价是市场经济的常态,也是作为市场主体的房地产开发商自由定价权的体现;三是定向销售的购买对象普遍存在早期交纳预付认筹款。当时认筹价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只是由于房价暴涨,开盘时市场价大幅高于定向销售价。

  笔者认为,监管部门的所谓“合法说”带有选择性审查的味道,只在某些方向上观察“市场行为”上的合法性,回避了可能存在的带有利益输送性质的情况。当然,这种问题可能超出了房地产行业监管的范畴;但地方纪委应当注意到这个问题,应出台必要的政策规制、避免定向销售中可能出现的权力交易问题。

  市场行为的定向销售、同房不同价,如果不存在价格歧视的问题,比如对待团购、关系单位等客户的价格有别于普通客户,那属于企业自主经营权。但如果定向销售中有政府机关这类“关系单位”,问题就不那么简单了。不管是廉政理论还是制度,都不允许这样的“定向销售”。有专家表示,集资建房被中央明令禁止后,定向销售方式成为一些政府机关和国企事业单位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常见方式。而公众也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一些机关、事业单位、国企通过“团购”方式享受低于市场价格的商品房,其中,政府机关搞定土地以及其他优惠政策与开发商“合作建房”这种“团购”方式,比较多见。实质上这就是变相的“福利房”、暗箱操作的“集资建房”。而一些权力部门成为开发商的“定向客户”之后,利益输送就难以避免。即便当期没有发生“投桃报李”的利益勾兑,权力部门利用职能便利获得开发商的优惠,也是实实在在的腐败行为;严格地说,已经涉嫌单位行贿受贿罪。

  如果说,公职人员也有团购的权利,但必须讲规则;有关方面应出台一些规矩。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成为开发商的定向销售客户时,应当向纪委等相关部门甚至更高一级纪委提交项目用地、税费缴纳等信息的报告,必要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如果土地为公开竞拍所得,税费等未享受减免,理论上说,公职人员可以成为定向销售的客户。但税务、工商、国土、房管、住建乃至纪委等“敏感部门”,国有银行等国有企业,基于职能的原因应当回避其管辖范围、业务范围内的定向销售。房地产领域向来是廉政与社会公平的敏感之地,如果是一边“打老虎拍苍蝇”,一边忽视、放过了这种“购房腐败”问题,势必拖累反腐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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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方网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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