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7月1日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
来源:千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9日
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鞍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通知》,7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主体由社保部门调整为地税部门。至此,我市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全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征收单位的变更是为充分发挥地税机关的征缴优势,强化基金征缴,提高基金征缴率,节约行政成本、优化职能配置,实现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三分离”。
据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范围为鞍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实行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一项重大的征收体制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编制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同级地方税务部门执行,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申报信息需与其他险种保持一致。单位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政策自行申报,个人缴费基数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核定,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核定表》。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查询服务。
《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开具相应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并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实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机关发现未参保登记的企业信息应及时传递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督促企业参保登记。对发生的退费及更正,按人民银行鞍山市中心支行相关规定办理。
各缴费单位根据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缴费凭证将应缴纳费款缴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人民银行划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记账。
市地税局有关人士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以及参保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保费的都将受到处罚。
千华网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