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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帮借款人还清60万欠款未能追回起诉维权
借款人被判偿还本息

来源:天涯法律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8日

    天涯法律网讯(李娇萍)海口市民王先生于3年前签订合同约定做吴女士的借款担保人,吴女士向麦某借走了40万元,可吴女士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期间,担保人王先生则代吴女士向麦某还付了借款及利息共计60万元,虽然吴女士给王先生写下欠条,但迟迟未见还款,王先生无奈将吴女士诉至法院。近日,海口市秀英区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王某偿还欠款60万元,若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相关规定,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4年7月份的一天,原告王某、被告吴某及案外人麦某3人共同签订《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吴某向麦某借款40万元整,还款方式为每月15日连本带息还款27137元,原告作为保证人,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麦某借给吴某40万元人民币。但吴某从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原告作为担保人,分多次向麦某连本带息偿还上述欠款,合计偿还人民币60万元。2016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原告为其还款60万元,并承诺于2016年7月某日前还清欠款。此后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分文未还。
 
  海口市秀英区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其代被告偿借款本息共计60万元后有权向被告主张偿还。被告在《欠条》中承诺将原告代为偿还的60万元借款支付给原告,但其一直没有履行承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被告支付欠款60万元,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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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涯法律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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