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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让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 出借人篡改借据弄巧成拙

来源:法制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法制网郑州6月6日电(史军霞 )担保期限已过,但为让借款担保人承担责任,出借人张某强篡改了原始借据和担保函,后以此为据,将借款人和担保人起诉到商水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还款和连带责任。商水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据和担保函的鉴定费用4800元由借款人张某强自行承担。
 
  2014年1月8日,王某斌向张某强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8日至2014年3月7日,并由李某国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双方签订有借据和担保函。后王、李二人未还款。2016年9月7日,张某强以借款合同纠纷将王、李二人起诉到商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国对该借据和担保函提出鉴定申请。商水法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7年1月19日,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作出西南政司法鉴定中心[2016]鉴字第5321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送检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28日”的《借据》原件正文第三行“自2014年7月28日”手写字迹月份“7”是由“1”添改形成,日期“28”中“2”系添写形成;正文第四行“至2014年10月28日”手写字迹月份数字“10”处被擦刮的原写字迹为“3”字,日期“28”中“8”系“7”添改形成 、“2”及“8”字添写“S”型笔画与“7”不是一次性书写而是添改形成;落款
 
  日期“2014年7月28日”手写字迹月份“7”是由“1”添改形成,日期为“28”中“2”系添写形成。2、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7月8日”的《担保函》原件正文最后一行签字日期及落款日期“2014年7月8日”中月份“7”是由“1”添改形成、日期“28”中“2”字系添写形成。即王某斌篡改了借款时的起止日期和签字日期。
 
  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实际借款发生到王某斌起诉立案,已过了担保期限,李某国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故依法判决:一、被告张某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某斌对被告李某国的诉讼请求,李某国不承担担保责任。李某国垫付的鉴定费4800元由原告王某斌负担。
 
  编者认为,本已过了担保期限,但出借人为了达到让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之目的,篡改借据和担保函,审理过程中产生了鉴定费用,法院判决该费用由出借人自己承担,实属出借人自己弄巧成拙,多支出了这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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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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