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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保险机构自查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06日

    为核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着力整治数据造假、数据错误、不按规定报送数据等问题,今日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对2016年四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2017年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进行自查。
 
  据了解,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大检查是《保监会关于强化保险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整治市场乱象的通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是通过开展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自查工作,强化监管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保险机构增强合法合规意识,提升管理水平,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夯实行业发展和风险防范的基础。
 
  《通知》显示,对于偿付能力数据自查内容,主要分为资产、准备金、资本、风险综合评级和信息披露五个方面。具体来看,资产方面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金融资产重分类情况,重分类的依据是否充分;通过证券市场收购的上市公司股票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并采用权益法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要求;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是否合理、准确等。
 
  准备金方面,包括保险合同非保证利益现金流预测是否符合规定,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预期未来现金流是否包含归属于保单持有人的全部利益,是否予以足额体现且不低于规定的下限;退保给付假设的确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退保率是否符合相应指导区间等。
 
  资本方面,包括次级债或资本补充债券是否按照“偿二代”规定计入实际资本,有无多计;是否将投资性房地产的评估增值确认为附属资本;计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投资资产风险暴露是否与认可价值一致;使用穿透法计算最低资本的,资产范围是否符合规定,穿透后的基础资产是否为符合规定的具体资产,基础资产最低资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等。
 
  风险综合评级方面,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四类风险的数据报送是否真实、准确、全面;上述四类风险数据报送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执行到位。
 
  信息披露方面,每季度结束后是否按时公开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是否按监管规定完整全面地披露了偿付能力相关信息;披露的偿付能力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相关数据与报送给监管部门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是否一致。
 
  《通知》要求,各保险机构应于6月30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上报自查报告。根据要求,保险机构应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应准确理解“偿二代”监管规则,对可能影响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的情形全面排查,查找风险点和薄弱处,对问题不隐瞒、不回避,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应制定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整治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保险机构自查情况,下半年保监会还将组织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现场检查工作,对迟报、瞒报、不按规定报送报告的公司,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将其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对象。据监管部门此前释放出的信号,在此次大检查中,对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的公司、责任人和中介机构,一经查实,依法顶格惩处,让监管真正“长出牙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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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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