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情况您是否也遇到过?
想“钱生钱”
却被人拉拢参与了非法集资
不仅仅没赚到钱
反而自己的本钱也赔了进去
具体什么是非法集资?怎么识别呢?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按照依法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
证券或者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起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其特点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危害性
1.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
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3.损害了政府的声誉和形象。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4大类。
(一)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
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
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二)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
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三)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如何识别
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1.不相信高息“保险”,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不相信任何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不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2.不轻信外部机构假借保险名义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宣传或增信。保护个人信息,防止个人信息泄露、被不法分子诱导参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涉及两大主要罪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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