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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开车门致人死亡保险拒赔 法院判赔偿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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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6日

  乘客何女士在下车时,因未注意看路况打开轿车车门,导致一辆电动车与其车门相撞,电动车驾驶员抢救无效身亡。何女士夫妇向受害者家属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理由,拒绝赔付全部款项。

  日前,松江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全额理赔款62万元。

  开车门不慎致电动车司机身亡

  何女士乘坐由丈夫吴先生驾驶的轿车外出,在路边停车后,何女士开门下车。此时,正好一辆电动车急速驶来,撞上车门,电动车驾驶人员随车倒地,经抢救无效而身亡。

  交警部门认定吴先生与何女士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电动车驾驶员无责任。事后,吴先生夫妇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6.5万余元。吴先生夫妇随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但是保险公司以“对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只赔付驾驶员吴先生所负的事故赔偿责任,共计36.4万余元。吴先生为此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人对乘坐人责任不肯赔偿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称,何女士是车上乘坐人而并非被保险人。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保险责任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机动车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对由乘坐人导致的意外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重新核定损失总金额为60余万元,在强制险中赔付12万元,剩余款以吴先生所负的同等责任按50%计算,为24.4万余元。

  车主乘客共同担责保险应赔偿

  法院认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对外所负责任,而本起事故对外责任由吴先生和何女士连带承担,所以保险公司应以吴先生对外所负的连带责任为限,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虽然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代位求偿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因何女士作为负同等责任的第三者,与吴先生是夫妻关系,所以保险公司丧失对何女士的追偿权。法院为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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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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