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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三问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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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9日

  为切实减轻企业单位负担,开封市于今年7月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来的1%降为0.7%。此举推出后,有企业职工向本报咨询:费率降低后,生育保险待遇会不会受影响?在法定产假期间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否同时享受?有何具体规定?昨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了采访。

  据介绍,此次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后,参保职工的相关待遇不受任何影响。按照《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终止妊娠,在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但不能同时享受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关于生育津贴享受的具体规定是:1.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胎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2.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3.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在生育津贴日标准方面,按照我市的规定,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此外,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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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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