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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险救济时间应缩短 领取期限最长达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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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3日

  如果你失业了,你期望获得多长时间、多大水平的失业保险救济?近日在北京召开的21世纪论坛上, 众多国内外专家提出,新形势下,我国失业保险或许面临转型的选择。其中,专家建议的两大焦点集中在失业保险的保障时间应该缩短,保障水平应进一步提高。

  领取期限最长达2年

  根据我国目前《失业保险条例》,我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24个月,而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给付期限大多在90天到一年之间,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张车伟列举了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救济时间:美国有47个州为26周、3个州为30周;加拿大为45周;意大利为180天,经济萧条时期可以延长;日本按参保时间和失业者不同年龄而定,如工作不满一年为90天,工作20年以上,年龄在45-59岁为330天;韩国为90-240天。从这些数字中不难看出,我国的失业保险救济时间超过世界平均水平。

  来自中欧社会保障合作项目的国际技术援助专家白司迪认为,中国的失业保险应该向制度化方向迈进,享受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最长期限需朝逐步缩小的方向考虑,当平均失业持续时间(或获得失业救济金的时间)不足6个月时,则需及时将失业保险救济金的最长发放期限缩短到12个月或者18个月以内。

  失业保险既要保障失业人群不致因失业引起生活质量的大滑坡,更要包含一定的激励机制来促使失业的人更快找到工作。从效率的角度讲,失业保险的救济时间过长,会降低对失业人员找工作的激励,即过长的失业保险救济会产生一种道德风险,当他们知道自己有较长的保障期限时,便不会急于摆脱失业的状态。甚至可能出现在用工高峰期不积极就业而以失业保险为生的现象。在欧洲,作为津贴的申领人,失业人员要制定个人寻找工作行动计划,包括培训计划等。行动计划一旦制定,还要定期进行审查,以确定实施的效果。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之一是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目的也在于促进积极就业。但是由于受到资源和条件的约束,并没有详细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失业人员有“求职要求”和行动。 因此在目前情况下,缩短失业保险的保障期限就成为行之有效的方法。

  失业保险金不足平均工资1/6

  在失业保险基金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失业保险救济的时间过长还会导致保障水平的降低。不同的群体毕竟有不同的需求,如果单纯以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准,可能会导致很大一部分人在失业后生活质量的大幅下降。与会专家普遍认为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失业保险金并不能达到有效的保障水平。

  张车伟指出,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失业保险金人均额与城镇单位就业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之比仅为15.1%。也就是说,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尚不足平均工资的1/6,远低于发达国家相当于平均工资50%-80%的失业保险标准,考虑到我国的工资水平本来就很低,失业保险很难起到维持失业者基本生活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系主任吕学静建议,改变目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在一个地区内实行统一标准的做法,实行按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对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适当控制。比如,按照失业者失业前一定时间平均工资的50%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不高于150%,实行差别待遇。张车伟建议建立失业保险救济的待遇递减机制,这样才能够发挥失业保险在激励就业方面的应有作用。

  部分欧盟国家失业保险计划

  国家

  德国

  比利时

  丹麦

  西班牙

  法国

  英国

  爱尔兰

  卢森堡

  最短参保期限

  最长申领期限

  津贴水平

  过去两年内参保12个月

  过去18个月内参保12个月

  过去3年内参保52个周

  过去6年内参保12个月

  过去22个月内参保12个月

  每两年参保时间为1年

  缴款时间根据收入而定

  过去12个月内参保6个月

  不固定,6到24个月

  不限制

  4年

  不固定,4到24个月

  不固定,7到36个月

  从182天到6个月

  不固定,12到15个月

  不固定,等于参保的时间

  参考工资的60%到70%,根据家庭成员情况调整

  参考工资的55%到60%,根据家庭成员情况调整

  从参考工资的90%到最高工资

  根据家庭成员情况,参考工资的60%和70%两档

  参考工资的57.4%到75%

  统一比率,或根据失业率而定

  统一比率

  参考工资总数(上封顶)80%,如有孩子抚养,可提高到85%

来源: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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