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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赔偿应引入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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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1日

  伊春空难事故的赔偿正进入关键时期,虽然河南航空于8月30日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即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但相关专家认为,这一数值不应是最终的赔偿数额。

  据了解,依据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河南航空这一次的赔付标准是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中国政法大学航空与空间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起淮昨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上述赔偿在目前空难事故原因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只能属于基本赔偿。

  张起淮认为96万元的标准仍然较低。他表示,应在同命同价的基础上,按余生计算法等,对不同年龄段的人及不同情况来给予额外赔偿。也应参考收入的差异以及在空难中遇难的性质等。

  “目前只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赔偿,或许还需要有不同的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且这三个是不同的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张起淮说。

  96万元的赔偿已经是在民航总局上述40.5万元的最高限额规定上进行了调整,且以往空难的赔付也是对应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这一点,在张起淮看来,尚需改进:民航总局的上述行业法规标准既然相对较低,为何不能及时调整?不应该等到空难发生,才去考虑标准与实际的差异。因此,应该在上述行业规定中引入调整机制。

  记者注意到,除航空公司的赔偿之外,商业保险公司在此次空难事故的赔偿中也发挥了很大作用。保监会近期公布的数据显示,此次空难理赔涉及20家保险公司,预计赔付2543.98万元。可想而知,虽然遇难者的离去带给亲人的是无尽悲伤,但是机构的赔偿还是会给生者带来安慰与希望。

  张起淮认为,公众应加强保险意识,注意防范风险,同时也要了解产品的种类,而整个航意险市场也应加以规范,比如在信息录入以及受益人的明确方面等。

  另据记者了解,对于航空公司自身的保险而言,由于失事飞机所属的河南航空公司是中国民航机队统括保单成员公司之一,投保了机身一切险、乘客及个人物品责任险、货邮责任险、第三方责任险等航空器综合责任险,作为上述保单的首席承保人,人保财险公司已向河南航空支付了预付赔款200万美元和100万元人民币。

  张起淮告诉记者,由于有保险的保障,飞机本身的损失并不会给航空公司带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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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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