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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出事故一死一伤 状告保险公司索赔败诉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2日

    司机醉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乘人一死一伤,车主状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5月1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15年9月,40多岁女子周某在许昌某保险公司为其私家轿车购买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一年。该保险条款上用黑体字特意注明,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015年12月21日晚,周某和女友潘某、张某酒后回家,因三人都喝了酒,潘某自告奋勇由她开车,但在行驶途中,潘某将高速行驶的车辆撞向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自卸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三人受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潘某属醉酒驾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在潘某与周某达成赔偿协议后,周某又将车辆投保的许昌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6.9万余元。在案件审理时,许昌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和驾车司机因醉酒发生事故,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保险不予理赔,且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醉酒属于免责条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周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和此次事故的车辆乘坐人,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赋有管理职责,其允许醉酒的潘某驾驶车辆,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告周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员应是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驶人饮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和车上人员损失,被告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被告在保险条款中用黑体字标注区别于一般条款,尽到了合理提醒义务。故被告不应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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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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