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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真的三条免责还是三条免责之下隐含多条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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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0年08月02日

  本月本人同一个准备投保的人接触,在为他办理投保手续的过程时,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就表示暂时放弃投保。我问做出这个决定的理由时,他说刚才也是一个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给他打电话,说你们(指信诚人寿)的寿险三条免责(注一)(除外责任)暗藏比任何保险公司的免责(除外责任)还多的免责(除外责任)。

  因为寿险除外责任第2条“您故意造成的” 可以做很多解释。比如战争、爱滋病、吸毒、无证驾驶、洒后驾驶、爆乱、核辐射、自然灾害等,只要结合这个第二条与故意沾上边就休想得到保险理赔,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比如我买了你们的寿险因事去了阿富汗遇到交战双方的流弹打死了,你们保险公司可以说我是故意,明知那儿有战争的危险还要去。除此之外这个您也可以理解为投保人,也可以理解为受益人还可以理解为我这样的自己为自己投保的被保险人。

  我对他解释说,除外责任第2条您故意造成的是指投保人而非被保险人也不指受益人,如果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本人则本条就不存在,那么免责就只有二条:在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2年内自杀;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他说,你说这个话的依据在哪儿呢?我答在合同样版或是正式保险合同中的阅读指引(注二)上都有很明确的注明,您就是指投保人。并让他打开我所原先发给他的合同样本。当他从电脑上打开合同样本一字一句阅读完以后才恍然大悟,他感叹:呵!看来你们这个行业,竞争不小呀!你认为是那个代理人理解错误还是别的意思?

  我回答说:以你的经验会怎么认为呢?其实买保险张三和李四都有不同的说话,我们作为消费者最好别人云亦云,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才能买到合适自己的保险。

  除外责任:又称责任免除,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

  一定看清责任免除

  投保人在投保之前,一定要先弄清楚哪些是除外责任,自己保的险种都包括对哪些事故的赔偿。只有这样,才不会在发生事故之后,还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责任免除是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责任的范围。责任免除大多采用列举的方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从逻辑上讲,责任免除中列举的内容本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现在从中予以剔除。一般的保险责任中包括的事件很多,难以一一列尽,所以应先把保险责任规定,大多数事件是保险责任,只有一小部分事件不属于保险责任,然后再把不属于保险责任的那一小部分事件规定为责任免除,从中剔除。这样一来,什么属于保险责任,什么属于责任免除,就十分清楚了。当某一事件发生时,我们先看它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就不用负责;如果属于保险责任,我们再看它是否属于责任免除,如果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仍不用负责;如果不属于责任免除,保险人就要负责给付保险金。

  注一:信诚寿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在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2年内自杀;

  2:您故意造成的;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注二:保险合同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信诚「XXX」XX保险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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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信诚东莞 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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