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东方网 作者:舒爱民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7日
赚得多,可能就意味着更多的超时工作。25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发布“劳动就业”专题民生民意调查,数据显示上海市场就业机会较为充足,绝大多数企业单位能做到规范用工,但一些单位的员工超时工作情况较为严重,月收入8000元以上的人超时工作比例为73.0%。(4月26日《劳动报》)
原本很羡慕在上海工作的一些人,可以拿到比内地高很多的工资,却不知道有些人的所谓高薪原来是超时工作、超负荷劳动的结果。月收入8000元以上的人超时工作比例为73.0%,这应该算是一个惊人的数字,不知道有关方面和部门是否会有所警觉和重视。
我国现在实行的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实质上反映出劳动、管理、资本、技术、土地等各种生产要素,都按贡献参与收益分配,其中劳动要素是各种生产要素中最受重视的部分。对于一般上班族来说,自然很少有其他要素参与分配,劳动报酬才是他们的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所以作为用工单位,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一因素,只要职工没有其他违规行为,保质保量完成了工作任务,就应该执行法定的上班时间和作息制度,不得无原则的延时和占用其属于个人的休息时间,真实的给付职工正常的劳动报酬,这才是王道和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就算是要加班加点,也要按照相应的规定给付加班工资,尤其是节假日更是需要给付双倍的工资。但事实上,许多用人单位并没有依法行事、依法用工,有事无事强势安排或者变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而大多数时候加不加薪、不补休,严重剥夺和侵害了职工的休息权与健康权,让许多人忍气吞声、无可奈何。
“赚钱越多,超时越多”,其实是一种用人用工制度的畸形形态,也是部分用工单位无视法律、践踏人权的“混账算术”。要想打破这一怪圈和失衡,达到劳动与报酬的公平、对等和平衡,必须运用法律的杠杆来调节和管控。首先,用工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和《合同法》,不得通过加班加点、超时用工来剥夺职工的劳动,达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的自私目的。其次,作为就职的劳动者也要学法、知法、用法,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向用工单位申请合理主张,争取合法的休息权或者加班薪资权。其三,劳动管理部门要主动作为、勤于监管,严于督查,对于违反《劳动法》的用工行为坚决查处打击,让用工更加规范、分配更加合理,还劳动者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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