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的借款做担保 事后又想摆脱担保责任行不通
来源:南宁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4日
南宁市一对夫妻,以自己的房产为朋友提供抵押
担保,后来又以朋友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想摆脱担保责任。依情依法,这对夫妻这个“金蝉脱壳”的招数行得通吗?
早在2009年8月,吴力就因购买挖掘机与南宁市某信用社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向信用社借款100万元。而吴力的朋友曾志夫妇则以自己的一套私有房产作为吴力的借款担保,并依法作了抵押登记。
但借款到期后,吴力并没有依约偿还借款,信用社只得将吴力与曾志夫妇诉至江南区法院,要求吴力还款,曾志夫妇对吴力的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庭审中,曾志夫妇辩称吴力借到款后改变了借款用途,自己应免除抵押担保责任。对此,吴力也承认自己确实改变了借款用途。
后经江南区法院审理查明,吴力与信用社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信用社有监督
贷款用途的权利,而非信用社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借款人不依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抵押人可以免除抵押责任。
故判令曾志夫妇对吴力的欠款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信用社对抵押物拍卖、变卖或其他处理方式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曾志夫妇不服,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眼观察
拿自己的房产为别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并依法作了抵押登记的,对外具有公示力。如没有法定情形,是很难免除担保责任的。曾志夫妇仅以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为由就想摆脱担保责任,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因此,个人以自己的私有房产为他人的大宗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是具有较大风险的,要量力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