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监管高压态势防范险资运用风险
戴梦希
本报见习记者戴梦希今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要求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进一步增强保险业风险防范的前瞻性、有效性、针对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监会近日印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于在风险防控工作中失责失当、出现重大风险的公司,保监会和各保监局将严肃追究公司‘一把手’和相关人员的责任。”《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抓好贯彻落实,扎实开展风险防控各项工作。
《通知》从9个重点领域对全行业如何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工作部署,并对保险公司提出了39条风险防控措施要求。由此看来,风险防控无疑是保险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工作的重中之重。
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在低利率环境和“资产荒”的背景下,保险业资产端和负债端的矛盾仍然突出,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急剧上升,部分中小保险公司的短期流动性风险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前不久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工作培训班上指出,保险业正处于退保和满期给付高峰期,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现金流出压力,少数经营激进的公司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隐患。
就如何防范流动性风险,《通知》提出,首先要健全流动性管理制度机制。保险公司要根据偿二代流动性监管规则,进一步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防范中的职责。要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具体管理制度。
其次,需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测。保险公司要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监测,充分考虑产品停售、业务规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因素对公司流动性的影响。要跟踪分析宏观经济、股票市场、证券市场等发展趋势和变化情况,密切关注舆论报道,监测评估重大风险因素对流动性水平的影响,提早采取措施做好应对。
再次,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保险公司要制定有效的流动性应急计划,特别是对于业务下降、退保和满期给付等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做好资金备付。保险公司要按照偿二代要求定期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做好现金流预测。此外,要将风险防范关口前移。保险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发展计划和资金运用计划,建立与公司业务特点和负债结构相匹配的资产结构,从源头上防范流动性风险。
最后,要强化股东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责任。保险公司要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责任和监管要求传导至股东,定期向股东通报公司流动性风险状况,明确股东对公司流动性风险的责任。保险公司股东要密切关注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及时了解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变化,在保险公司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及时采取合理方式化解。
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
险资具有价值投资的理念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以国际经验来看,险企成为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也是大势所趋。但如果险资“举牌”动机不纯,采取短线炒作,就会阻碍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指出,要切实加强资金运用依法合规管理。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资金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保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用业务。要建立健全投资制度和内控管理,认真梳理公司现行制度规定,查找制度漏洞、短板和缺陷,并开展全面整改。要加强投资能力建设和风险责任人管理,严禁在未取得相应投资能力备案的情况下违规开展投资。
要建立审慎稳健的投资运作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切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组织体系及机制建设。要制定长期稳健的资产配置策略,设定合理的投资风险偏好,避免激进投资策略。要将风险偏好落实到投资决策流程中,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从风险、收益、期限、资本等方面综合评估,不能仅以收益率作为投资目标和考核依据。
要严禁违规开展资金运用关联交易。保险公司要严格遵守保险资金关联交易各项监管要求,在资金用途、投资比例、事项报送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切实依法合规,不得通过投资多层嵌套金融产品等手段隐匿或转移资金去向,不得通过“抽屉协议”“阴阳合同”等形式绕开监管要求,不得通过各类资金运用形式变相向股东或关联方输送利益。
要防范重点领域的投资风险。保险公司要切实防范股权投资风险,完善股票、未上市股权等权益类投资的决策流程,评估公司对风险的承受能力;要防范房地产投资的风险,跟踪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的投资情况;要防范境外投资风险,跟踪研究国际经济政治形势,谨慎开展境外投资,做到风险可控。
要加强资金运用信息报送和披露。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资金运用信息报告制度,严格落实资金运用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股权、重大投资、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信息透明度。
防范外部传递性风险
当前“公司管控不到位”和“外部传递”成为两大突出风险点。对此,陈文辉强调,“行业的整体风险管理能力还有待提高,个别公司治理失效、管控无力,极易成为风险爆发点。”此外,当前国际经济政治形势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我国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很多外部因素的变化都可能诱发保险业外部传递性风险。
在防范公司战略风险方面,《通知》提出,首先要科学制定战略规划。保险公司要围绕“保险业姓保”制定战略规划,避免偏离保险主业。要根据公司自身发展情况以及我国宏观经济形势、政策导向和市场环境滚动修订公司战略。其次,要完善公司“三会一层”的治理体系,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与权利,同时要对其运行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再次,要加强股东管理。保险公司要加强与股东的沟通,确保股东理解和落实监管的各项规定。要对股东通过公司向保监会报送的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材料真实准确。要按照保监会要求加强对公司股权关系和实际控制人的披露。最后,要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保险公司要健全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明确董事会、管理层的权限范围,确保关联交易风险可控。
在规避外部传递性风险方面,《通知》明确要求,第一要加强外部环境研判。保险公司要重点跟踪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汇率利率等宏观形势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要通过压力测试、敏感性测试等工具,掌握重点外部传递性风险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第二要建立风险缓释和衰减机制。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外部环境传递性风险的研判,分析风险传递的链条和环节,尽可能降低外部风险对公司的冲击和影响。第三要防范重点领域的外部传递性风险。要加强对公司客户的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谨防经营困难企业的风险通过承保业务传递到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债券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研究,防范由于信用风险的爆发,造成公司债券投资的重大损失。要加强对股票市场的跟踪判断,防范由于股市波动、“黑天鹅”事件等造成公司重大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