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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时间有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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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2日

  10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已经正式实施。这一保险业的重大事件,在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行业优质发展的同时,为广大保险消费者带来哪些具体利益?对此,恒安标准人寿江苏分公司联合《扬子晚报》推出系列专栏,为您解读新《保险法》。

  案例: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保额为40万元的意外保险。5个月后,在一次出外郊游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4个月后受益人才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由于事故发生已久,核实与查勘复杂,保险公司迟迟未能支付保险金,也没有做出拒赔决定。

  解读:以往的理赔“拉锯战”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将有效得到遏制,保险理赔有了时间约束。

  一次性通知补充材料

  新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后,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相比较旧法,该条款增加了一次性和及时的要求,从法律上避免了保险公司多次要求客户补充材料的情况。当然,专家也提示您,尽早尽快地提供完整资料,是您及时得到赔付的保证。关于所需提供的资料,您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找到也可以电话咨询保险公司。

  理赔期限最长三十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以上案例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先予支付

  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恒安标准人寿的专家认为,在理赔速度方面的定量规定,将有望极大缓解“投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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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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