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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保险拖着不赔,车主可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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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2日

  新保险法哪些条款触及车险痛处?业内人士认为起码有三点最受关注

  业内人士表示,本月实施的新保险法,不少内容涉及到车险,比如对车险理赔期限、车辆转让保险衔接、高投低保、免责条款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关涉1

  车险“高投低保”变“按实投保”

  每台车都有折旧率,但在“高投低保”潜规则之下,车主按照新车价格高额投保,而一旦出现事故理赔,保险公司却只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付。新《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各家保险公司执行的车险折旧率各有差异,一般小车月折旧率在6‰,一年就是7.2%左右,根据保险折扣,车龄3年以上的家用车,即便享受不到任何折扣,保费也会与最低折扣持平甚至更少。

  关涉2

  保险公司不得拖延不赔

  如今买车险方便到一个电话就能搞定,但拿到赔付却相当困难、复杂。保险公司为何如此不干脆?一保险公司负责人私下告诉记者,某些财险公司每月都会做业绩报表,当月的业绩不仅与保费收益有关,与当月支出的赔付款也有一定的联系,每年都有几个理赔旺季,为了能让这几个理赔旺季的业绩更平稳,不少财险公司会故意拖延核赔时间,将赔付支出平均分配到接下来的几个月中,而新《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财险相关人士认为,这一规定让保险公司无法找到推托理由,即使再多理由,最长也不能超过30天就得给予答复,协议达成后必须10日内赔付,否则客户可要求收滞纳金。

  关涉3

  免责条款要告知不得忽悠

  车险条款极其复杂,很多车主投保时,部分保险公司推销员有意无意避而不谈免责条款,待到处理事故时,车主才知道自己的事故属于免赔范围。对此,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报记者 刘贤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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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贤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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