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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矿产资源保护的笼子扎得更牢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百 合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1日

  我国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对维护国家权益、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比如,矿业权价款只涵盖了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不利于充分实现和维护国家矿产资源权益;矿产资源开发收益分配缺乏有效调节,地方对矿产资源开采依赖较重;各项税费定位不清晰,存在重复收取现象;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治理恢复责任落实不到位等。这些问题不解决,会影响矿产资源规范开采和利用效率。

  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调节矿产资源收入,落实矿山企业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从根本上促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快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修复,推动建立公平的矿业市场竞争环境。

  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此次改革,原则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对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企业负担机制不变;对以其他方式出让的,企业负担可能有所增加,但有利于公平竞争,减少市场寻租空间,保护和节约资源。为了减轻企业特别是勘查企业的负担,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以分期缴纳。

  可以说,在目前矿产品价格低迷的形势下,改革方案充分考虑现行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实际负担水平,原则上不增加正常勘查、开发企业负担。此外,改革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中央与地方比例确定为4∶6,可以适当减少地方政府与资源开发的直接利益关系,一定程度上减轻地方政府对矿产资源开发的依赖,有效遏制私挖乱采、贱卖资源行为,遏制地方政府的短期逐利冲动,有利于扎牢制度的笼子,更好地保护国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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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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