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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出台 之前的旧合同适用于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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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9月30日

  就在几天前,保险公司对10月1日新《保险法》生效前购买长期寿险合同的投保人能否享受新法保障还争议纷纷,上周最高人民法院紧急出台新《保险法》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明确在新保险法前成立的保险合同,若在新法实施后发生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等行为同样适用新法。

  旧合同适用新法不可抗辩条款

  此次最高法院紧急出台司法解释源于保险业内对于即将生效的新保险法在交接期具体问题的理解不一。“人身险合同往往期限较长,以至于新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在新法施行后仍在履行,在此期间发生的一些行为和事件,因为新法已经施行,自然应当受到新法的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颇受争议的新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否保障旧法合同在这次的司法解释中亦予以明确。司法解释不仅规定旧合同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时,仍享受新法中两年后必须赔付的规定。

  多个争议时间点从新法生效起算

  此次司法解释对于多个争议时间点的算法让业内人士大感意外,不少已经未雨绸缪的保险公司不得不重新修改相关内部流程。

  比如不可抗辩条款,司法解释规定,旧合同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在2年后不得拒赔的“2年期”并不是由原合同订立的生效日起算,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的生效日为准。

  又比如,旧合同因投保人年龄不真实引起保险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的30天期限也是从新法实施日算起。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10月底完成对其保单的梳理工作。

  此外,对于保险法施行前夕提出理赔申请的情况,新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40天完成理赔的起算点也从新法实施日算起,而非投保人实际提请理赔的日期。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核定理赔的期限最多30天,在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理赔协议后必须在10天内给付保险金,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40天内解决拖赔、惜赔等问题。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规范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个总共6条的司法解释,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规定,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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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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