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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摆脱理赔难?理赔需抓好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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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9月12日

  编辑同志:常听人说保险“理赔难”,这次自己算是体验到了。我因为生病住了一次医院后,保险公司对于需要哪些资料说得不甚明了,让我跑了好几回,给人以不情愿赔付的感觉,似乎赔款能拖得越晚越好。想问一下,像理赔时间等问题,新《保险法》有没有新规定?

  读者姜小姐

  国庆节即将正式施行的新《保险法》中有一些数字,正是为了方便广大保险消费者理赔而开出的良方。有了这些时间节点的规定,保险公司将不得不提高其理赔服务的质量。

  例如,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根据新《保险法》第二十四条,如果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倘若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也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的60天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等到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另外,根据新加入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

  当然,被保险人在利用新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切莫忘了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新《保险法》对此同样有时间节点的限制。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诉讼时效则为2年。

  前述的“不可抗辩”条款也并不意味着投保人不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新法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但出事得不到赔偿,保险费也得不到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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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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