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山西省公布企业养老保险便民新政

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2日

    缴费满15年 退休不用再审核
 
    11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惠民新政,2017年起,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下称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人社行政部门将不再办理退休审核。
 
    山西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此举在于简化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今后,凡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下称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和视同缴费年限等,与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信息完全一致准确的,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凡参保人员个人信息记录不完整、不准确,经办机构难以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单位要按经办机构要求,全力配合做好参保人员的信息补录工作。首先要对近3年内正常退休人员的信息逐人逐项与经办机构核对,提前做好信息补录或修正工作,中断缴费的要按规定及时补缴,以确保经办机构核实工作高效运行。其次对近3个月内正常退休人员按规定做好公示,增加透明度,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参保单位未与经办机构核准参保人员信息而延误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的,延误欠发的待遇由参保单位补发。因信息不准需重新核定养老金的,超发部分经办机构要全额追回;欠发部分,属经办机构责任的由经办机构负责补发;属参保单位责任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发;属参保人员个人责任的,不予补发。
 
    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仍由人社行政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核)手续:按特殊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企业政策性破产等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或延长退休年龄的;经办机构与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在出生时间、工作时间、岗位工种、缴费年限等方面发生争议的。
 
    参保人员对经办机构办理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手续有异议的,可向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参保单位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参保单位可向同级人社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根据省人社厅部署,山西基础管理规范、原始档案和参保人员账户记录等信息完整准确健全的地方,将尽快组织实施新办法;基础薄弱的地方,将从强化基础管理入手,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年底前按新办法运转。(记者 李涛 实习生 乔安冬)

分享:

来源:太原晚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