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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成政策性农险经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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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年07月18日

保险公司是否有足额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以及广大农民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目前这一市场经营也不规范,除了保险公司还有其他主体在经营该险种,《通知》的意图也就在于规范这一市场。

 

 

  4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如果偿付能力充足率达不到100%,将不得经营政策性农险。

 

  据了解,除了偿付能力充足率要达到100%外,《通知》还要求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比较完善的农村保险服务网络及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专业人才,具有较完备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具有较为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安排规划以及完备的农业巨灾风险应对预案。

 

  对于此次保监会出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门槛要求,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周伟国表示:“政策性农业保险本来就是政策性和专业性很强的险种,这一性质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险种,要求经营该险种的保险公司必须拥有充足的偿付水平和专业的保险人才、网络和管理体制,才能保证投保的广大农民得到确实的保障。”

 

  另外,《通知》还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提出了要求。《通知》要求,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应涵盖所保品种的主要风险,费率应依据保险责任、损失率状况和风险水平确定,保险条款法律要素齐全,语言通俗易懂,表述简洁明了。

 

  而在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方案时,应按地域(全国或分省)和保险标的提供细化的保额及相应的费率方案,至少一个县(市)区域内同一保险标的保额应保持一致。产品开发也应实行“两级开发、一级管理、两级报备”原则,在同一区域、同一农产品[0.00 0.00%]类别中,同一家公司不得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

 

  《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加强农业保险业务管理,包括规范分支机构经营管理、强化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资金管理,做好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单独核算工作以及重视风险管理控制,“严禁分支机构误导或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严禁以违规支付或允诺支付高额手续费等方式开展恶性价格竞争”。

 

  “保监会此项《通知》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法规的缺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表示,“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公益事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是有公共资金的介入的,这一保险的另一头紧紧联系着农民利益,所以保险公司是否有足额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国家以及广大农民利益能否得到保障。而目前这一市场经营也不规范,除了保险公司还有其他主体在经营该险种,《通知》的意图也就在于规范这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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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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