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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亟待立规矩

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近日,《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的三次审议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从规定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方面,在全国率先为预付式消费立法。

  作为一种经营形式,预付式消费之所以受到商家广泛欢迎,一是因为其可以形成固定的客户群,二是可以减少经营资金的压力。对于消费者来说,则能够获得更大的优惠。这本是双方的共赢之举。然而,现实中商家或无力经营,或转型发展,甚至有少数商家,借着这种经营形式非法集资,然后携款潜逃,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极大伤害。

  预付式消费原是一本好经,只是被不诚信的商家给念歪了,完全取缔并不合适,任由其自由发展也不恰当。最好的方式是给其立规矩,把风险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浙江在全国率先为预付式消费立法很有必要。

  针对以往预付消费中出现的问题,草案明确,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日起满6个月,方可采用预付费的经营形式。6个月的经营期限,应该说是比较合适的,时间过短,给非法集资者有空可钻;时间过长,则可能影响商家的经营。这样的规定基本能够防止以发放预付卡为名的非法集资行为。对于预付式消费的凭证金额,草案也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既考虑了监管的实际,也考虑了消费情况,有其现实意义。

  可以说,这些规定给日渐兴盛的预付式消费立下了规矩,也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下一步关键在于职能部门严格执法,抓好落实,从而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关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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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经济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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