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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网页承诺提供担保 法院判决P2P平台还本付息

来源:千龙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06日

    4月5日,海淀法院发布消息称,丁先生在某P2P平台网站上进行理财投资。经平台介绍与担保,丁先生共进行三笔投资,P2P偿还其中两笔投资后剩余本金和利息未按期支付。现丁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P2P平台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公证费。该P2P平台辩称,丁先生确实在网络平台进行了投资,但是平台网站上已经声明:平台仅对平台上的租用分站店铺提供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持,每个分站店铺投资交易有第三方环讯进行托管,与总平台无关,平台不承担用户任何投资纠纷,不同意丁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丁先生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丁先生作为出借人通过网络平台与该平台提供的借款人形成借贷关系,且平台在其网站上声明:如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第三方担保机构将会及时代偿本息,100%保障资金安全无忧。该声明很容易对出借人的投资决策和意思表示产生影响,因此足以使出借人认为该平台为其债权提供保证,亦应认定出借人丁先生与平台就保证合同达成合意。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丁先生通过平台向第三人出借款项时,不能直接确认实际借款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情况,实际借款人的身份情况系由平台进行审查,在此情形下,丁先生在借款未能得到及时偿还时起诉平台按照承诺履行保证义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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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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