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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究竟有啥影响?让企业"轻装上阵"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0日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30日讯(记者 杨淼)2月中旬,人社部、财政部两部委印发通知称,要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从今年起,要将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此通知一出,引发民众热议,人社部在近日对多个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22省符合降低失业险费率条件 将为企业减负234亿元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早在2015年的3月和10月,国务院就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失业保险费率从3%降至2%。2016年4月,国务院再次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经过这两次的调整,据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日前表示,从目前执行情况看,降费总体效果较好。截至2016年年底,为企业降低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收约2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减收约900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减收约150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减收约100亿元,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成本,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据中国经济网了解,在此次绛费前,全国已有10个省份已将失业保险率降至1%,并没有出现没有出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降低、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
 
  此次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本条件。上述省份如果全部降费,预计将再为企业降低成本约234亿元。所以于企业而言绝对是利好消息。
 
  人社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不影响待遇标准
 
  国务院决定,降费政策执行到2018年4月30日,与2016年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限保持一致,有利于统筹推进。同时也统筹考虑了降低企业成本、服务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特别是未来需要应对的失业风险,因此是阶段性的,期限不宜过长。
 
  人社部表示,这次降低费率是在确保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能够平衡好降成本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更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国务院明确要求实施省份,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稳岗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将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具体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基金结余情况确定,不搞“一刀切”。
 
  2016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1051.4元 最多可领取24个月
 
  虽然降低保费对于企业来说是极为直观的利好消息,但很多民众对于失业保险金的认知并不多,人社部昨日专门针对失业保险的相关问题一一作出了解读。
 
  中国经济网了解到,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根据统计数据,2016年全国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1051.4元。
 
  据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介绍,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5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5-10年,最长18个月;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而且居民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有条件的,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另外要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才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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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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