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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不影响待遇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7日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负责人24日表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经国务院同意,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决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文件印发后,有关省(区、市)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正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015年3月和10月,国务院先后决定适当降低失业、工伤和生育三项保险的费率。2016年4月,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据上述负责人介绍,从目前执行情况看,降费总体效果较好。截至2016年年底,为企业降低成本约1350亿元,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减收约200亿元、失业保险基金减收约900亿元、工伤保险基金减收约150亿元、生育保险基金减收约100亿元,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成本,促进了实体经济发展。 
 
  “目前,失业保险还具备一定降费空间。失业保险两次降低费率后,虽然征缴收入大幅下降,但基金运行总体较为平稳,截至2016年底,累计结余5235亿元,具备一定的降费条件,可以考虑再次降低费率。”上述负责人说。
 
  这位负责人强调,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绝不会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国务院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经过科学测算、充分论证。据测算,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降至1%后,一些统筹地区将会出现收不抵支的情况,但可以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和省级调剂金解决,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和按时足额发放。
 
  同时,国务院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总费率为1.5%的省份,要在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稳岗补贴政策顺利实施的前提下,将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具体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基金结余情况确定。
 
  据了解,此次降费之前,全国已有10个省份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1%,没有出现失业保险待遇标准降低、影响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情况。
 
  总体看,这次降低费率是在确保基金运行平稳的基础上作出的决策,能够平衡好降成本与保发放之间的关系,不会影响到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和逐步提高。
 
  国务院这次决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全国共有22个省份符合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基本条件。上述省份如果全部降费,预计将再为企业降低成本约23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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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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