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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说明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客户以中国银行承销的未到期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从中国银行取得人民币贷款,到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一、贷款期限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用以质押的凭证式国债到期日。如果您使用不同期限的多张凭证式国债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二、贷款额度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额度起点5000元;贷款最高限额应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面额的90%。 三、贷款申请 1、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借款申请书; 2、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 3、本人名下财政部1999年后发行,由中国银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原件; 4、使用第三人(出质人)的凭证式国债办理质押贷款,须出示第三人书面同意的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5、中国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或资料。 四、贷款发放 当您与中国银行办妥有关借款手续后,中国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转账处理方式,一次将款项直接划入您的专用账户,并监督其按贷款用途使用。 五、贷款展期 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因不可抗拒或意外事故而影响如期还贷的可以给予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超过国债到期日。展期前的贷款利息仍按原借贷双方签定的质押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6个月贷款利率计息;超过6个月低于1年的,自展期日起后面展期部分的期限利率按当日挂牌的1年期贷款利率计息;超过1年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法定利率计息。 适用对象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持有中国银行开具的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4、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