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贡区农村信用社公务员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响应国家促内需、保增长的政策促进我区公务员消费贷款的发展,加强我社公务员消费贷款的管理,规范客户服务,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制定依据为《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并结合我区实际而制定,是我社信贷业务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是泛指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系统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包括:
(1)市、区、镇(乡)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
(2)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社团、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3)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
(4)实行垂直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驻市、区机构工作人员;
(5)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公务员消费贷款,包含自行借款和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下同),贷款用途为消费的贷款。对其借款和保证资格的审查坚持同一标准,原则上实行限额管理制度。
第五条 对公务员发放消费贷款,其程序参照其他类贷款实行,应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制度,并参照自然人保证贷款要求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六条 贷款的受理与审查过程中,应考虑到借款人工作的流动性,应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和履历地信用记录的调查与审查,对于无法确定或受系统的技术限制难以完成调查的,可直接向信贷管理部申报咨询。
第七条 公务员借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应提供的资料:
(1)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2)工作(服务)单位出具的岗位、职务及工资收入证明;
(3)其他与借款用途有关的项目资料证明。
第八条 发放公务员消费贷款,不得因其身份关系而放松对其资格的审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提供信用或增加新的信用:
(1)已受到过或者仍然在接受国家刑事、行政制裁,受到有关部门的党纪、政纪处分未届满3年以上的;
(2)在信用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且属于其个人主观因素造成,在从新申请用信之日前尚未清偿,或虽已清偿但已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3)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信用社工作不支持、配合,态度恶劣,或有其他间接的不良行为,已给信用社的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4)贷款用途与其岗位职责严重相悖或被国家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5)其他个人道德操守败坏,已有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评价较低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保证贷款,原则上按下列限额确定:
(1)一般干部的限额为5万元(含);
(2)副科级干部的限额为8万元(含);
(3)正科级干部的限额为10万元(含);
(4)副处级干部的限额为15万元(含);
(5)正处级以上干部的限额为20万元(含)。
第十条 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公务员为他人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原则上按下列限额确定:
(1)一般干部的限额为5万元(含);
(2)副科级干部的限额为8万元(含);
(3)正科级干部的限额为10万元(含);
(4)副处级干部的限额为15万元(含);
(5)正处级以上干部的限额为20万元(含)。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公务员申请保证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原则上其申请保证贷款(含原发放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之和不得超过第九条之规定。公务员消费贷款如果采用抵押方式的,其抵押贷款金额按评估价值的66%计算,其尚有的保证贷款或为他人担保贷款余额不列入抵押贷款金额中。
第十二条 确实能够提供有效抵押或质押物,且符合抵(质)押物品条件的贷款,可以参照普通类贷款的发放条件执行,不受上述金额的限制性条款约束。
第十三条 对公务员发放贷款,可采用联保方式,一个联保小组作为一户贷款,依照区联社信贷权限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公务员发放贷款的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40-45%执行,未经区分管客户部的领导同意及经联社贷审会审议并获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限额或提供利率上的优惠。
第十五条 对公务员消费贷款实行快捷服务方式,自公务员贷款申请之日起,经办社及客户部门须在1-3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审贷部门及时召开贷审会议,在1-2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审批流程,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客户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部分工资水平偏低、社会信誉不高的单位工作人员,或工作年限较短、自身资信条件较差的个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考虑调减,坚持做到用信与资信相互匹配。
第十七条 凡是在贷款发放后,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而发生调动,且服务处所发生改变的,在合同期限(含展期)届满后必须收回,不得再以其系原社员或老客户为理由发放贷款,否则视同跨区域贷款处理;
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属于跨区域及以上的,原则上应在调动发生之日予以收回。
第十八条 公务员消费贷款的贷后管理,也应该坚持贷后检查、贷款催收和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对于公务员消费贷款进入逾期(含展期后到期)的,除进行必要的正常催收,还可告知其单位,通过道义、纪律等其它方式进行催收。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以级信贷管理规定有不同之处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并由区章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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