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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担保物权并存 实现顺序有规定

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14日

    □李张平
 
    金融借款合同中,银行为了最大限度地收回贷款本息,往往除了要求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外,还要求第三人再提供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银行实现担保物权有无顺序之分?近日,邯郸市丛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就涉及到这个问题。
 
    2014年,某银行与康某、叶某、某服饰公司签订贷款合同,约定某银行向康某发放贷款88万元,按月共分60期偿还。康某和叶某分别以各自名下的一处房产共同提供抵押担保。某服饰公司对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某银行依约向康某发放贷款88万元。康某在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后,未按时偿还剩余借款。某银行在催要无果下,将康某、叶某及某服饰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康某偿还拖欠的借款本息;某服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拍卖、变卖康某、叶某名下各自的房屋,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银行债权。叶某和某服饰公司辩称:借款人是康某,某银行应先对康某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才可以就叶某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要求某服饰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叶某和某服饰公司的答辩意见,并最终判决:准予对康某的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优先清偿某银行的借款;某银行就康某的房屋实现担保物权后,在不能完全受偿的范围内有权就叶某的房屋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或向某服饰公司主张连带偿还责任。
 
    说法:
 
    我国物权法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般民法原理认为,谁是实际借款人谁偿还借款,主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再由担保人承担责任。如此,主次有序,责任分明,彰显的是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鼓励交易,必须考虑交易双方的安全。银行作为贷款方,向市场投放大量资金,必然考虑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通常会约定最有利于实现债权的方式,诸如“在债务人物的担保和第三人物的担保或人的担保并存时,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银行有权向任何一方主张担保责任,第三人自愿放弃担保物权顺序的抗辩权利”的条款,为有效约定,双方应当遵守。
 
    本案中,某银行与担保人之间未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先就借款人康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不足部分既可以向叶某的抵押物实现担保物权,也可以向服饰公司主张连带保证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假设借款人没有物的担保,多个第三人之间存在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时,不再有顺序之分,债务人有权向任一第三人主张担保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在为他人担保时,无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是否有类似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性的约定,然后再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经济状况,慎重考虑是否继续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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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日报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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